龙8国际官网唯一入口 從“7天酒店”被駁回案看何時提“撤三”
導讀
申請人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因第20890768號“7天酒店”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商評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認為:第一,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seven days mask)、引證商標二(NEW SEVEN DAY)、引證商標三(新7天NEW SEVEN DAY NSD及圖)、引證商標四(7DAYS及圖)不構成近似商標;第二,申請人對引證商標三、引證商標四提出了撤三,請求暫緩審理本案。
商評委認為:第一,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若共存于市場,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已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第二,不接受申請人暫緩審理本案的請求。
關于第20890768號“7天酒店”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8〕第0000037491號
申請人: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輝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0890768號“7天酒店”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經多年使用和宣傳,具有廣泛的影響力和知名度,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4295678號“seven days mask”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1813751號“新七天NEW SEVEN DAY”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4644850號“新7天NEW SEVEN DAY NSD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7608888號“7DAYS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差異顯著,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已分別對引證商標三、四提起了連續三年未使用的撤銷申請,請求暫緩審理本案。請求準予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受理通知書》復印件作為在案證據。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三、四仍為有效的在先注冊商標。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文字部分“7天”與引證商標一的顯著識別部分“seven days”(可譯為“七天”)、引證商標二的顯著識別漢字部分“新七天”、引證商標四的顯著識別文字部分“7DAYS”(可譯為“7天”)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上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均包含相同的顯著識別文字部分“7天”,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上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香皂、化妝品、牙膏、香木、空氣芳香劑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空氣芳香劑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洗發液、化妝品、牙膏、香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化妝品等商品,與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空氣清新劑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若共存于市場,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張會
王志煥
張靜
2018年03月07日
暫緩審理請求為何不被接受
根據《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政策解讀(四):商評委案件審理工作新動向》的規定:
駁回復審暫緩審理的3種情形:第一,引證商標尚未獲準注冊,處于注冊審查、駁回復審或異議程序中的,暫緩;第二,引證商標已獲準注冊,處于無效、撤銷(含復審)等程序中,如果啟動時間早于申請商標申請日,考慮到商標申請人積極行使權利,暫緩;第三、引證商標處于變轉續程序中的,暫緩。
在本案中,小編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是否近似不做深究,但對于商評委不接受申請人暫緩審理的請求予以評析,圖圖意見如下:
從程序上說,商評委對于駁回復審中暫緩審理有專門的規定,只有當撤三程序啟動日期早于申請商標的申請日時,商評委才會暫緩審理。本案中,申請人啟動撤三程序是在收到駁回決定以后,不符合時間規定,故商評委沒有接受申請人暫緩申請的請求。
點評:商標申請要檢索,檢索近似需撤三;撤三建議要趁早(在申請日之前就要提撤三),以免影響暫緩審。
編后語
假設該案中,商評委接受了申請人的暫緩審理的請求,引證商標三、四最終被撤三;商評委準予申請商標在引證商標三、四對應商品或者服務上的注冊,是否違背《商標法》第50條的規定?
1、《商標法》第50條的規定
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2、《商標法》第50條的釋義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注冊商標被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后同類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的規定。
【條文釋義】
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注銷,其法律后果就是該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失去了商標專用權,不再受法律保護。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商標注冊人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的,由商標局依法撤銷其注冊商標。已經注冊的商標,存在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等違法情形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提前辦理續展手續,也可以在6個月的寬展期內辦理續展手續,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注銷,商標注冊人的商標專用權不再存在。在此種情形下,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出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在權利上不存在沖突問題,理應允許。但是,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注銷的注冊商標,在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注銷之前,除了連續3年不使用這種情形外,畢竟已經使用,并或多或少在市場上產生一定的影響。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防止不必要的誤會和損失,有必要在一定期限內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做出一定的限制。因此,本條明確規定: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1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換言之,注冊商標被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后,超過1年時間的,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應當依法予以核準。
點評:因連續3年不使用被撤銷的商標不適用《商標法》第50條的規定,理由是連續3年不使用的商標,該商標既沒有起到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市場作用,也沒有承載注冊人的實際商譽;允許同類商標的注冊,不會構成市場的混淆或者誤認。
本案中,首先,假設引證商標三、四被順利撤銷,引證商標三與四已不構成在先權利障礙;其次,因了“連續3年不使用“被撤銷不受《商標法》50條的規制;故而,商評委準予申請商標在引證商標三、四對應商品或者服務上的注冊,符合《商標法》的規定。
拿本案來說,假設本案中引證商標三與四最終被撤三,因為該案沒有暫緩審理,申請人就白錯失了在引證商標三、四對應商品或者服務上的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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