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審典型案例:第26244465號“輕輕松上上課”商標駁回復審案
一、基本案情
第26244465號“輕輕松上上課”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由宿州明遠教育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于2017年9月5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41類“視頻制作;關于培訓、科學、公共法律和社會事務的文件出版;教育”等服務上。后以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項目上,缺乏顯著性,不得作為商標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為由駁回其注冊申請。2018年6月19日,申請人不服上述駁回決定,依法提出復審。
二、決定結果
經審理認為,申請商標“輕輕松上上課”不易使相關公眾將其作為區分服務來源的標識加以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之情形,故對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三、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該條款是指除《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以外的依照社會通常觀念,商標本身或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不具備表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應當綜合考慮構成商標的標志本身的含義、呼叫和外觀構成,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等因素。本案中將普通日常用語“輕輕松上上課”作為商標注冊時,在無其他顯著要素組合且無證據證明該標志經過使用已取得顯著特征的情形下,相關公眾很難將其作為商標加以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因此,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備足以使相關公眾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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