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審典型案例:第18896732號“湘西古方”商標駁回復審案
一、基本案情
第18896732號“湘西古方”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由田娟娟(以下稱申請人)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5類“藥茶”等商品上。經審查,以申請商標中“湘西”系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為由駁回申請商標注冊申請。申請人不服上述駁回決定,依法提出商標駁回復審。
經審理認為,申請商標雖含有“湘西”二字,但與“古方”相結合整體已形成強于地名的其他含義,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之情形。但申請商標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原料、配方產生誤認,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遂向申請人發出審查意見書。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了書面意見,稱“湘西古方”只是一種稱呼和工藝,不會令消費者存在對原材料產生誤認的情形,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二、決定結果
申請商標雖含有“湘西”二字,但與“古方”相結合整體已形成強于地名的其他含義,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之情形。但申請商標整體作為商標指定使用在“藥茶”等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原料、配方等特點產生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之情形,故對申請商標在全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三、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這一規定是為了促進市場主體誠信、規范使用商業標識,避免誤導性宣傳,保護消費者權益。商標的本質特征是區別商品來源,描述商品特點的標志本身不具有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但可以通過使用取得識別性。而如果標志除缺乏顯著特征外還帶有欺騙性并易誤導公眾,則可能對公共利益和消費安全產生不利影響,對這種標志應嚴格禁止使用。本案中“古方”泛指古代流傳下來的方法或技藝,具有傳承久遠之意,醫藥商品中以“古方”作為標識,易使消費者認為所標識的商品系按照古方配制,具有特定的療效,申請商標以地理名稱“湘西”和“古方”組合而成,指定使用在藥茶、醫用藥膏等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原料、配方等特點產生誤認,故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對申請商標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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